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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促進條例 | |
(2015年4月16日邯鄲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建筑保溫材料和相關技術的推廣應用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產業政策和產業導向,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節能、節土、環保等功能的建筑墻體材料。
本條例所稱建筑保溫材料,是指用于建造節能建筑的各種保溫材料,包括屋面和墻體保溫材料等。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的推廣應用和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市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市中心城區內的日常工作,并指導、監督縣(市、區)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的工作。
縣(市)、峰峰礦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的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的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發展改革、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規劃、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在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以及相關技術的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市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應用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指導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以及相關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市中心城區,峰峰礦區、武安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禁止設計和使用以粘土為原料的墻體材料;其他縣
城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禁止設計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縣人民政府還應當制定計劃,向社會公布禁止設計和使用以粘土為原料的墻體材料的最后期限。
第七條本市推廣使用以下新型墻體材料、建筑保溫材料和相關技術:
(一)頁巖燒結磚、煤矸石燒結磚、建筑垃圾磚;
(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輕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塊、建筑垃圾空心砌塊;
(三)輕質隔墻板、輕質復合保溫墻板、復合保溫外模板;
(四)保溫與裝飾一體化建筑保溫材料;(五)建筑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
(六)國家和省鼓勵發展的其他新型墻體材料、建筑保溫材料和相關技術。
第八條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地方制定的產品質量標準;無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應當依法制定企業標準,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的生產單位對出廠的產品應當附具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
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進貨驗收制度,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并向買受人提供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第十條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部門信息共享與聯動響應機制。依照職責分工,對生產、銷售、使用中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保溫材料依法進行抽查,并相互通報抽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涉及消防安全的,應當向公安消防部門通報。
被監督抽查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保溫材料質量不合格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責令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更換或者追回不合格產品,并通知相關經營者、使用者;責令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已經使用的,應當會同設計、建設單位確定處理意見,并根據意見采取返工、修理或者其他措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市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應用的誠信檔案。記錄以下信息,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結果。
(一)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企業基本信息;
(二)建設項目所使用新型墻體材料與建筑保溫材料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企業基本信息;
(三)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四)其他與誠信檔案管理有關的信息。
建設單位應當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保溫材料前統一報送前款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的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單位生產、銷售、使用偽劣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保溫材料,情節嚴重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兩年內不得參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不得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市、縣(市)、峰峰礦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轄區內具體方案,推廣使用建筑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
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政府投資為主和政府補貼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機構辦公建筑,應當采用建筑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
綠色建筑項目,鼓勵采用建筑保溫與結構一體化技術。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文字信息,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上述信息,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民用建筑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保修年限為保溫工程的設計壽命年限,但不得低于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屬于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民用建筑圍護結構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商品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保修義務和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在禁止使用的時間和區域范圍內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以粘土為原料的墻體材料的,由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工程監理單位違規簽字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或者以粘土為原料的墻體材料折合標準磚達到50萬塊以上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向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建議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縣級商品房銷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自:邯鄲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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